10月27日,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生活”)新增1份裁判文书,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广东翔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鹰化工”),被告为宜华生活。案件案号为(2019)粤0515民初2162号 。
案件起因系,翔鹰化工与宜华生活分别于2017年5月20日、2018年4月21日签订《采购合同》,宜华生活向翔鹰化工采购油漆产品,合同约定了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位、单价等,还约定了被告每月收取发票截止日统一为每月25日,宜华生活在每月发票截至日起90天内支付相应货款。合同还约定宜华生活逾期支付货款超过7日的,从第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翔鹰化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送货以及开具发票给宜华生活的义务,但宜华生活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截止到2019年6月22日宜华生活拖欠货款1286.2万元。
宜华生活答辩称,宜华生活与翔鹰化工分别于2017年5月20日和2018年4月21日各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翔鹰化工向宜华生活提供油漆产品,但截止至今,宜华生活未收到翔鹰化工任何货物,翔鹰化工也未能提供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已收到货。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采购合同》及附件各2份,《补充协议1》1份,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翔鹰化工在合同履行期间多次向宜华生活供应产品,后双方通过订立《补充协议》的形式对合作期间往来货款进行结算,并对宜华生活尚欠货款的支付期限作出约定,宜华生活没有否认《补充协议》的真实性。
法院据此认定,截至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之日即2019年6月22日,宜华生活结欠翔鹰化工货款1286.2万元,故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 宜华生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翔鹰化工货款1236.2万元;宜华生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翔鹰化工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72.74万元及货款1236.2万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企查查显示,宜华生活成立于2001年5月31日,注册资本约14.8亿元,法人代表为杜旭成,经营范围包括:软体家具、一体化橱柜衣柜、家纺产品等。该企业前三位股东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雅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宜华生活股份29.02%、3%、2.99%。
文章来源:乐居财经
责任编辑:陆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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