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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对VOCs排放企业进行分级管理,标杆企业将给予政策支持

3月12日,《广东省重点VOCs行业分级规则(征求意见稿)》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为提升全省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将推进VOCs企业差异化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广东省内13 个 VOCs排放重点行业,依据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将企业划定了“A 级(引领性企业)”“B 级(合规企业)”和“C 级(不合规企业)”三类。对标杆企业将给予政策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适用于广东省内13 个 VOCs 排放重点行业

当前,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是我省污染天气发生时的首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 O3和 PM2.5的关键前体物是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为提高 VOCs 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中提出“(六)实施差异化管理。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对标杆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治污设施简易、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2020 年 7~12 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和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等单位开展了全省 500 家 VOCs 典型排放企业的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并参考借鉴国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规则,经专家咨询及修改完善,形成了《广东省重点 VOCs 行业分级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内13 个 VOCs 排放重点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涂料制造业、油墨制造业、包装印刷业、人造板制造业、制药行业 、橡胶制品制造业 、制鞋行业、家具制造业、汽车整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业、电子元件制造业、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业。

广东拟对VOCs排放企业进行分级管理,标杆企业将给予政策支持

针对不同治理水平的工业企业,分类施策

规则制定三个层次的分级,分为“先进”“合规”“不合规”,清晰明了。制定的分级规则依据该行业生产特点、排放治理水平及行业 VOCs 管控法规要求制定,操作性强。坚持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针对不同治理水平的工业企业,分类施策。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水平的企业减排要求相对一致,既让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企业享受政策红利,也让持续提标改造的企业看到希望,从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全行业高质量发展。

规则依据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将企业划定了“A 级(引领性企业)”“B 级(合规企业)”和“C 级(不合规企业)”三类。

“A 级和引领性企业”代表该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企业:
VOCs 原辅产品及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过程及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和排放、环境管理等环保绩效水平处于行业先进地位,超出国家和广东省法规标准的基本要求。

“B 级企业”代表该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合规”的企业:

VOCs原辅产品及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过程及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和排放、环境管理等环保绩效水平处于行业中 等地位,达到国家和广东省法规标准的基本要求。

“C 级企业”代表该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不合规”的企业:

VOCs原辅产品及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过程及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和排放、环境管理等环保绩效水平处于行业较低地位,未达到国家和广东省法规标准的基本要求。

企业绩效分级执行“短板原则”

即:在评级时,需满足该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任意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但企业总体绩效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的为准。存在未批先建,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的,不应评为 A 级(引领性)企业和 B级(合规)企业。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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