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破坏他人财物,该当何罪?近日,男子老张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湖里区法院受到审判。
据悉,老张是因为经济纠纷,拿一桶红色油漆泼向被害人的快艇、摩托艇和两辆小汽车,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65422元。
老张已经年过六旬,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11月30日2时许,因经济纠纷对邓先生不满的老张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当天,他带着事先购买的一桶红色油漆到湖里区下边社,将油漆泼在邓先生停放在该处的快艇、摩托艇及两辆小型汽车上。
老张作案后逃到了云南,但他最终还是被民警抓获。随后,老张家属赔给被害人邓先生人民币5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老张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当中,老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422元,数额巨大,因此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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