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其中明确,禁止在太原、阳泉、长治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区域。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水平,我省制定此《办法》。
《办法》明确,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同时,禁止在汾渭平原(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吕梁、临汾、运城8市)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化工园区。重点区域因化工产业发展需要,确需新设立化工园区的,按照“建一撤一”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统筹置换,被置换园区化工定位同步撤销。
文章来源:山西政府网
责任编辑:李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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